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新闻 » 税局观察 » 正文
资讯

厂房推倒重建 “净值”应计入新建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0  浏览次数:168599
核心提示:我分局三股管理的某公司2000年初建成一座厂房,当年投入使用,按20年计提折旧。2013年,该公司因扩大规模,引进了一批设备,原有

     我分局三股管理的某公司2000年初建成一座厂房,当年投入使用,按20年计提折旧。2013年,该公司因扩大规模,引进了一批设备,原有的厂房面积不够,只好将原厂房推倒重建。在账面上,原厂房资产原值减去提取折旧额后的净值为59.3万元。企业新建厂房实际成本为467.6万元。对原厂房的资产净值,企业财务人员向我分局申请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日常税源管理岗解释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为: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该公司的推倒原厂房重建新厂房,属于“推倒重置”,因此,应将原厂房的资产净值并入重置后的新厂房的计税成本,即新厂房实际成本467.6+旧厂房资值净产59.3=新厂房固定资产计税额526.9万元,在厂房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吕胜喜、傅如章)(浙江省诸暨市财政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