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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残疾人优惠应关注哪些涉税事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10  浏览次数:177330
核心提示:享受残疾人优惠应关注哪些涉税事项
     货物和劳务税

政策规定

个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残疾人个人提供“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涉税提示

享受条件

    时间: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比例:25%10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1.5%~25%5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计扣除),但不得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保险: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工资: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设施: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适用对象

    增值税: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营业税: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分别核算

    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选择适用

    兼营: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多项优惠: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

    加计扣除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免征

对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他优惠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涉税提示

    认定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福利企业、残疾人用人单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取得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书面审核认定资格意见等有关材料。

    适用条件

    时间: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保险: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工资: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设施: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资料: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预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明确,A类申报表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包括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证,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等方法骗取税收优惠的,其享受的减(退)税款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3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个人所得税

    政策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涉税提示

    减征幅度

    要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如北京市政府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资料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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