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2013〕24号)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举例说明:
「例1」2014年1月A公司生产销售甲产品一批,价款18540元(含增值税),货款存入银行。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85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40
「例2」2014年2月A公司生产销售甲产品一批,价款18540元(含增值税),货款存入银行。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82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40
「例3」2014年3月A公司生产销售甲产品一批,价款18540元(含增值税),货款存入银行。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86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40
季末,小微企业计算季度销售额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60000元以下时,将本月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因该公司生产销售产品收入总额为54000元<60000元。按规定将本月应缴增值税1420元转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1420
贷:营业外收入 1420
对减免的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 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对照上述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并分别适用免税规定,而不应将销售额和营业额合并计算。未分别核算的,可能因此丧失免税优惠待遇。免征的营业税不需要作相关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