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营改增 » 营改增问答 » 正文
资讯

了解“营改增”发票管理,防范发票税收风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10  浏览次数:189012
核心提示:了解“营改增”发票管理,防范发票税收风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中最为重要且影响力最大的一场税制改革,作为“以票控税”的国家,势必会对“营改增”发票管理做出新的规定、提出新的要求。面对无法抵挡的税制改革,企业不但要转换思路,更要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适应。“营改增”发票管理的重要性,从国家层面来说,体现在对经济的影响,对税制改革的影响;从企业层面来讲,体现在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和进项税的抵扣。作为山东省的企业,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国家和本省“营改增”发票管理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一、“营改增”以后的发票类型

我国的发票按照能否抵扣进项税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扣税发票,一类是普通发票。由于目前处于“营改增”过渡时期,除可扣税发票和国税版普通发票外,还保留了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的行业所使用的地税版发票。

(一)增值税可扣税发票

财税[2013]3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增值税可扣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取得的上述五类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包括: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5)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基本要求,是无法认证抵扣的,购买方有权拒绝接受。

另外,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以后取得发票时应当注意分辨,不同的业务对应取得不同的发票;如果发票取得不合规,不但影响进项税的抵扣,更重要的是会导致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存在涉税风险。

1)如果购买的是货物,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2)如果接受的是修理修配、委托加工劳务,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3)如果接受的是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4)如果接受的是货物运输服务(铁路运输除外),应当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其中,山东省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为《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5)如果接受的是铁路运输服务,由于目前铁路运输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所以应当继续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提请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如果一般纳税人要索取专用发票的话,可要求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其中货物运输服务,应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应税货物、劳务、服务,应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是不可以使用定额发票的,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明确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四种应税服务可以使用定额发票,包括: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因此,在不涉及进项抵扣的情况下,接受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上述四种应税服务,取得的定额发票,也属合规发票。

(二)国税版普通发票

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涉及进项税的抵扣,因此政策规定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使用国税版普通发票。山东省“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的普通发票包括: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为指导山东省“营改增”的发票管理,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营改增试点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主要内容为:自81日起,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改为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外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应继续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为满足“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需要,山东省国税局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山东省国税局普通发票目录(2013年)》,现连同《营改增地税、国税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参考对照表》作为附件下发。企业在开具发票,尤其是取得发票时,应与此对照,尽量避免发票涉税风险。

提请注意的是:山东省汽车客票原由交通运输部门监制,201381日以后,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汽车客票的印制使用管理职责由交通运输部门转交国税部门。山东省国税部门监制的客票于201381日正式启用,交通运输部门监制的客票使用期限截止到2013731日。国税部门监制的客票底纹颜色、版式、抬头名称等内容暂时维持不变,只将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票证专章更改为国税部门发票监制章。

(三)地税版普通发票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营改增”过渡时期,只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大部分营业税应税服务(包括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等)在201381日以后,仍然缴纳营业税,企业接受服务应该取得营业税发票。

二、“营改增”之前发生业务开具发票,“营改增”以后原发票红冲以及重新开具发票均需注意截止时间

企业的经营具有持续性,服务提供、发票开具以后,发生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的情形是在所难免的。如果没有“营改增”,服务提供方收回原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新发票,在操作上并非难事,也没有时间限制。但现在恰逢“营改增”期间,服务提供方在“营改增”之前发生业务开具发票后,如果在“营改增”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时,如何处理?

很多企业都认为,此时的服务提供方已由营业税纳税人变更为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额,并重新向服务接收方开具专用发票呢?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的态度是否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明确规定“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3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3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于“营改增”之前已经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的纳税人,如果“营改增”以后需要“红冲”,由于对应业务属于“营改增”之前的业务,所以绝对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冲销“营改增”以后产生的销售额,而只能开具红字营业税发票。但此时营业税发票已经缴销,服务提供方无法自行开具红字营业税发票,只能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但红字营业税发票的开具是有时间要求的,必须在2014331日之前提出申请,过期不候。如果超过这一规定时间,是无法开具红字营业税发票的,这意味着服务提供方已缴纳的营业税无法退回。对于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由于仍针对的是“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业务,同时为防止一般纳税人利用“红冲”和“重新开具发票”将营业税发票“变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取进项抵扣的利益,总局规定只能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重新开具营业税发票,而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同样以2014331日作为申请重开发票的最后截止日。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和“红冲”

专用发票的“作废”和“红冲”都是通过减除销售方的销售额来减少其销项税的缴纳,虽然产生的效果是一样的,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当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自行按“作废”处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需要执行规定程序,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专用发票的“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也就是说,符合作废条件时,可以无需经过税务机关,销售方自己操作即可,程序并不复杂。那什么叫“符合作废条件”呢?

首先是时间上的要求,即:开票当月;其次是销售方必须收到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再次销售方未抄税、未记账,同时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上述条件必须全部具备,缺一不可;否则无法进行“作废”的处理。如果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专用发票的“红冲”

如果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红字专用发票申请程序视发票持有方不同而区别对待:

1、在购买方已经取得了专用发票的情况下,红字专用发票申请程序的启动,应当从购买方开始。

第一步: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一式两联并加盖一般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提请注意的是:由于政策规定,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是需要认证的,而认证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对于已经在规定期限(180日)内认证的专用发票发生退货,没有红冲的时间限制;而对于超过认证期限尚未办理认证的专用发票,由于无法进行认证了,所以是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第二步: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三步: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因为以下两种情况,导致启动红字专用发票申请程序,购买方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第二种情况是: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

第四步: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2、在购买方未取到专用发票的情况下,红字专用发票申请程序的启动,应当从销售方开始。

如果是因为专用发票开具有误而遭到购买方的拒收,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果是因为专用发票开具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第三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企业可自行确定。

由此可见,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对购买方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进项抵扣和费用扣除的问题。但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粗心大意是所有人都无法避免的,一旦出现丢失专用发票的事件,请购买方企业切莫着急上火,应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补救措施来避免进项抵扣损失。

1)如果仅丢失了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由于抵扣联还在,所以并不影响发票认证和进项抵扣,购买方企业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如果丢失的是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但万幸的是丢失前已经认证相符,所以认证抵扣不存在问题,又由于发票联还在,所以记账也不成问题,唯一存在问题的就是没有留存备查的资料,此种情况下,可将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如果丢失的是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但不幸的是丢失前还没有进行认证,此时也不必担心,可凭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发票联原件仍然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了,但丢失前已通过认证,由于销售方手里还有相应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所以“峰回路转”也就不是什么难事了,不过操作上比较麻烦些:首先,购买方应取得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其次,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5)如果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了,且丢失前未进行认证,那对于购买方来说,真是郁闷到极点了。不过,由于销售方手里还有相应专用发票的记账联,“绝境逢生”也成为可能,但是程序上会更加复杂:首先,购买方应取得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其次,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最后,凭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随着我国对发票管理的重视程度逐年加强,发票管理越发成为企业防范税收风险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尤其是在税制转换时期,更应关注发票管理上的新变化并及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受篇幅限制,笔者从上述四个方面对“营改增”以后的发票管理提出个人意见,希望对大家的日常工作起到帮助。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