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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答疑:补交以前年度残保金能否税前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18  浏览次数:1766355
核心提示: 税企答疑:补交以前年度残保金能否税前扣除?

问:某公司2014年补交2013年度的残保金、工会经费及教育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2013年度的残保金、工会经费及教育经费属于“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追补扣除支出必须满足4个前提条件:1.必须是企业自行发现并向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的申请;2.必须是需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实际发生额;3.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和条件等要求;4.必须由企业向税务机关就追补扣除事项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梁志国 胡钰)【责任编辑:浅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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