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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取得预售款 能否作为“三费”扣除基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22  浏览次数:169151
核心提示:问:我公司2014年4月开发建设某住宅小区,10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月~12月共取得商品房预售款2800万元。2014年我公司没有取

问:我公司20144月开发建设某住宅小区,10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12月共取得商品房预售款2800万元。2014年我公司没有取得完工产品销售收入,却发生了一些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我公司在对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取得的预售款能否作为“三费”的扣除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从本条规定可知,房开企业预售未完工产品,凡与购房者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的,其取得的预售款,在税收上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房开企业取得的预售款可以作为“三费”的扣除基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住宅小区在2015年建设完工,那么,2014年取得的预售款2800万元,按照会计政策的规定应当结转为主营业务收入,但会计上确认的2800万元销售收入,不能再作为2015年度“三费”的扣除基数。原因是2014年取得的预售款,在税收上只确认为当年,即2014年的销售收入,不能再确认为完工年度的应税销售收入,否则,就重复扣除“三费”了。   
           杨学明 (浙江省诸暨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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