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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明确广东等8省市营改增试点发票开具与纳税申报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2  浏览次数:1219
核心提示:总局公告对广东、北京等8省市营改增试点如何开具发票、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问题进行明确。
2012年8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2012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对广东、北京等8省市营改增试点如何开具发票、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问题进行明确:
1、 明确了纳税申报资料的范围,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试点8省市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2、 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3、 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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