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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调研】加大税收支持 为企业“走出去”铺路搭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14  浏览次数:1878106
核心提示: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是提升征管效能的有效途经。强学习,通过学习和组织高端技术培训,增强涉外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

  ——关于“走出去”企业税收征管的调查报告

                       钟  勇  伍青莲  

【内容摘要】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着眼于国际市场拓展,实行跨国经营,寻求新的发展机遇。但随着“走出去”企业的增多,由此带来的跨国纳税实务问题也日益突出,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税收又是影响企业资本成本和资金收益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征管,给“走出去”企业提供针对性的税收服务,成为各级税务部门亟需思考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走出去 企业 税收  调查 报告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我国企业也加快了对外投资的步伐,我国于2000年启动了以企业为主体的“走出去”战略,从而拉开了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序幕。近年来,我国在推动企业“走出去”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和积极成效,跨国经营呈现全方位、高层次、宽领域发展势头。但随着“走出去”企业的增多,由此带来的跨国纳税实务问题也日益突出,笔者通过对宜春市“走出去”企业税收问题和服务需求进行了调研,发现“走出去”企业当前迫切需要得到税务部门的支持、帮助和指引,构建支持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服务体系十分必要。本文分析了宜春市“走出去”企业面临的主要国外税收问题,并结合当前支持企业“走出去”税收服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助推企业“走出去”税收服务体系的思路和工作建议。 

一、宜春“走出去”企业现状分析

 一是企业对外投资面广。截至2014年,宜春市到境外投资范围已达1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外直接投资企业12家,累计实现对外直接投资额(非金融类7400万美元。投资地域涉及10多个国家和地区。投资项目涉及农业开发、生产制造、矿产勘探开发、技术研发、批发零售等多个领域。

二是对外投资规模逐步扩大。2014年,宜春对外直接投资1567万美元,居全省第4位;新批境外投资项目3个,中方协议投资额5600万美元。今年一季度,宜春共核准对外投资项目1个,中方协议投资额350万美元。主要以江西雅星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青龙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和宜春金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较为典型。

  三是自身条件限制发展空间。我市“走出去”企业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品结构不合理,技术含量低;企业规模总体较小,自有实力不足,抵御风险能力较弱;企业技术装备普遍落后,人才缺乏,创新能力弱;我国的财务收入规则和程序与国际财务收入的规则和程序不尽一致,而我市企业不熟悉国际财务业务;经营目标和经营方向不明确,随意性大,盲目跟从,缺乏战略眼光;企业缺乏通晓国际规则的各类人才,特别是没有熟悉国际市场运作的外向型专业人才,在国际市场中腾挪有限。

是资源类投资比重增大。宜春“走出去”企业涉及生产制造、农业、矿产勘探开发、技术研发、批发零售等行业,其中,资源类投资比重逐步增大。宜丰金洋新材料在津巴布韦矿产项目和万国矿业在澳大利亚矿产项目均已有实质性进展。宜丰金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津巴布韦已拥有钽铌矿、金矿等一百多个矿权,矿区面积达100平方公里。

五是抓商机,“宜春制造”杨帆出海。江西省首个境外生产型项目--瑞雅贸易有限公司,是江西雅星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南非独资兴建的从事建筑陶瓷生产线的企业,该公司原想利用南非相对较低的生产成本,在当地兴建毛毯加工等系列生产线,就近抢占非洲市场,但在投资接洽过程中,该公司发现在当地生产瓷砖有着更为丰厚的利润,而建筑陶瓷正是我市的优势产业之一,为此立即在市内建筑陶瓷领域寻找合作伙伴,与南非比勒陀利亚地区签订了6000万美元的投资协议,首条生产线已于2014年正式投产。

 六是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今年一季度,新批的1个项目中属于民营企业对外投资,投资额350万美元。在已走出去的十多家企业中,除一个国有企业,一个外资企业外,其他均是民营企业,如江西雅星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青龙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等。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标志着宜春“走出去”企业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

 二、宜春“走出去”企业经营中面临的税收问题

目前,国际税收管理已成为“走出去”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税收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权意识较弱,缺乏主动性

 世界各国基于历史、政治环境、经济发展状况等多方面的因素,税收体制存在较大差异,在与我国签署双边协定时,按照缔约国双边的国内法和国际惯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适用不同的税种。很多企业在境外投资可行性方案的设计中,缺乏对拟投资国家税收政策环境、税负水平的研究和分析,没有对境外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环境做充分的、专业的调研,对投资地区当地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我国的对外投资税收法律法规了解肤浅、不系统,税务意识不够“成熟”。机械套用在中国经营时的税务经验,在技术、人员、预算、管理等各方面仓促应对,生产经营面临东道国税收制度的严格限制,甚至某些权益受到东道国税务机关不规范、不透明执法的侵害。在调查境外企业是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所有境外企业均填写没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更不知可以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国际税务争议的问题。即使受到东道国不合理、不合法的税收检查和严厉的反避税调查,税收权益受到伤害和承担不合理税负等情况,也缺乏主动向本国税务机关寻求政策支持和解决国际税务问题争端的意识,税务机关也就难以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境外税务问题。

(二)资源匮乏,获取税收信息难度较大

企业往往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海外税收环境信息 ,部分发展中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度不高,获取法律信息难度较大,加之这些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之间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不足,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税务机关的执法标准不一致,投资者往往很难准确把握东道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投资决策造成了潜在风险。一些经济落后、欠发达地区和发展中国家对外税收法律制度不透明、不规范、不健全,税收管理秩序混乱,生产经营、纳税环境比较差,由于缺乏对这些国家政治文化环境、投资环境以及包括税法、会计制度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的了解, “走出去”企业即使有了投资国家的税收政策,但仍难以准确理解和把握协定的具体内容,缺少必要的通俗化解读。“走出去”企业对税务服务需求较多,包括企业税收计划编制和咨询服务,企业税收报表的编制和审阅服务、个人税收编制和计划服务等等,而现阶段“走出去”企业本身的财务人员对这方面知识了解的并不多。

(三)缺乏指引境外投资的跟踪法律援助滞后

 目前政府各相关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还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问题。如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效率低,也使得部分企业错过了最佳投资时机。但与形式要件的严格审核相对应的,却缺乏对“走出去”企业有关境外投资国投资环境和风险的辅导,缺乏投资产业导向和投资地区导向的指引,缺乏境外投资的跟踪法律援助,笔者在调查境外企业是否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时,所有境外企业均填写没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他们的理解中,税收协定待遇就是缔约国免征其当地税款,在当地需要按规定交税就是没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由于对税收协定的不了解,境外投资企业很少到税务机关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这样就不能适用税收协定的有关优惠条款,甚至造成双重征税。境外投资企业对相互协商程序也不大了解,不知道有这样一个途径去协商解决有关国际税务争议的问题。

在鼓励企业“走出去”的财政支持力度方面与不少城市相比也有一定的差距。企业难以真正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各项权益有些发展中国家没有关于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法的明确规定,无视税收协定的现象经常发生

  三、对“走出去”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困难

 结合税收服务在促进企业“走出去”方面的现状,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的财税制度制定情况、税务机关的服务和管理能力与现实要求相比仍然存在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税收协调网络未形成,境外投资信息难掌握

 在税务管理上,目前仅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企业按期报送资料有笼统的要求,但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应将对外投资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再加上管辖权和企业财务核算上的隐蔽性等原因,税务机关很难详细掌握其投资活动过程,很难分清投资和正常业务往来,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情况也不会主动向国内税务机关汇报,导致税务机关对境外投资活动的涉税信息基本上不了解。由于各部门纵向管理上的不到位,加之横向联系的淡化,造成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统一协调网络未形成,“走出去”企业的信息资源难掌握。

由于目前缺乏协税护税机制,基层税务部门难于从这些有关部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只能靠纳税人主动申报获得零星资料信息不对称,导致税务机关对境外投资的服务和管理难以有效开展。在“走出去”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和“走出去”企业之间更多的时候信息是不对称的因为“走出去”企业基于其独特的组织机构和全球策略,其能够先于我国税务机关掌握到相关国家的投资政策、贸易政策和税收政策。我国《税收征管法》对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没有登记、备案的具体规定,造成主管税务机关既不能在“走出去”企业投资前了解其投资目的,也不能在投资期间了解境内外企业之间的购销、融资、劳务、资产关系,更不能获取其真实的财务信息以及纳税信息,只能在境内企业主动在境内进行纳税申报时,才能被动地开展税收管理工作。

 (二)现有税收征管方式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高效办税服务尚待完善

 当前,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办税服务尚未成为基层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的重点基层税务机关普遍缺乏收集企业境外投资信息的渠道,也没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特别是涉税凭证开具和认定、申报管理规范化等工作滞后。这在一定程度上 导致“走出去”企业境外涉税凭证法律效力认定难、效力不足,加大了“走出去”企业纳税申报 信息披露不充分、遭遇反避税调查等风险。我国税务机关尚未全面建立完善的海外税收信息搜集和指引机制,难以为企业提供针对性、时效性、综合性较强的信息服务;对境外投资相关税收案例缺乏深度分析、总结及经验分享。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要么以手续繁琐为由拖延审批手续的办理,或是干脆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以逃避境外所得部分应尽的纳税义务,还有的通过香港的分公司或办理因私护照等方式“曲线”出国经营,境外投资所得自然也就不用在境内申报纳税,还有部分企业“走出去”是为了利用关联企业逃避纳税义务,同时骗取省商务厅的补贴,所以这部分企业也不会主动申报纳税。这给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被动。税务机关即使有心对这部分企业进行辅导,以强化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的管理,却苦于没有对象,只能望洋兴叹。

 (三)涉外税收征管机构及职能有待完善

一是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不足。“走出去”企业地域跨度大、经营情况难掌握,西方国家为加强对这部分税收的管辖权,普遍成立了专门的跨国税源监控管理机构,配备或聘请专业的人员对这部分税源进行管理。而我国税务系统中,由于涉外企业较少或业务相对较少,目前还没有设立这样的专门机构,普遍采取的做法就是在税政部门下加挂涉外税收或国际税收的牌子,由相关人员兼职代管,实际上就是几块牌子一套人马,人员不专,业务不精,制度不全。

二是专业管理人才缺乏。特别是涉外税收征管机构转换职能、税收征管权下放后,很多从事涉外国际税收管理的工作人员专业不对口,政策不熟悉,对国际税收业务是一知半解,甚至之前根本就没学过,还有许多“走出去”企业回境内申报时提供的资料是外文的,税务人员根本无法看懂,遇到相关政策或原则问题无法及时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想对“走出去”企业实现全面、正常、动态的跟踪管理基本上属于空想。

三是税务管理力量不足。但长期以来,税务部门着重于境内企业及外来投资的税收管理,对于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无论在思想上、工作上都还没有做好准备,境外投资企业税收管理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由于企业境外投资是近年才发展比较迅速,在相关税收管理方面的资源配备不足,人才培养滞后,再加上相关的可依据依赖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仍不完善,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免力不从心。

 ()税收服务、政策宣传需加强
   1、机制有待完善。尚未建立完善的境外税收信息搜集和指引机制,缺乏与相关国家税务机关、国际组织的深度合作,难以为企业提供有时效的、全面的境外税收信息服务。

2、宣传有待加强。目前关于境外投资相关政策以及税收协定的宣传渠道比较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通过税务局网站发布政策法规条文,缺乏比较深入的通俗化的政策解读、涉税处理案例学习,鲜有专题税宣会、座谈会现场答疑等方式,企业理解起来有难度,政策宣传效果大打折扣。

3、个性化辅导不到位。基层税务机关由于缺乏收集企业境外投资信息的渠道,并不掌握企业境外投资信息,难以主动提供辅导服务。另外,“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遇到的税收问题和争议争端都各不相同,解决涉税问题还须结合东道国的税收环境来综合考虑,简单的、表面的法规条文宣传远远达不到走出去企业的个性化需求,而企业由于各种各样的顾虑,也不愿意主动上门咨询寻求协助,因此得不到个性化的辅导。 

  四、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的对策建议 

   进一步强化国际税收管理,维护税收主权,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税务系统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方面,仍存在相当大的努力空间。

  (一)健全税收政策体系,以政策促发展 

  目前,我国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零星地散布于某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且原则性规定多,扶持政策范围有限,应明确规定涉及海外投资的各项税收政策,确保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税收问题时有法可依。在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的前提下,可制定对“走出去”的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建议由财政建立“境外投资风险基金”,从外经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一部分资金,建立起公共的“境外投资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对企业海外投资的项目资助,提高企业的海外抗风险能力。由目前的分国别限额抵免向综合限额抵免转变,并允许境内外经营性盈亏互补等等。扩大税收饶让适用范围和增加境外收入延期缴税措施 对纳税人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所得税,不论对方国家是否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可以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全额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另外,为了鼓励企业对外再投资,可以增加境外收入延缴税款的规定。对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只在汇回国内时征税,未汇回境内而用于境外再投资的暂不征税。

   (二)健全税收管理体系,以管理促发展 

  在境外投资核准环节加强事前监管。完善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及外派人员情况申报备案制度;建立投资经营情况和境外所得申报制度;明确有关申报操作规程;明确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的纳税义务、计税依据以及相关内容和要求;规范相关滞纳金、罚款等制度。与有关部门建立核准抄送通报、管理信息共享的制度;在境外投资年检环节加强事中监控。为有利于税务机关充分掌握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经营的动态资料,防止税源流失,建议外经局在受理对境外投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时,将税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税务证明作为年审合格的必要资料;在外汇流入环节加强事后跟踪。历年来税务部门与外汇管理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的文件,仅要求企业对外支付外汇时需到税务部门开具税务证明。为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外汇管理,可在某些外汇流入项目和类型中,增加税务证明开具环节。

  (三)健全税收服务体系,以服务促发展 

  基层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走出去”企业在税收协定谈签方面的需求。根据总局关于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规定,认真做好申请受理、居民身份确认、证明开具和汇总工作,以便“走出去”企业真正能够享受到协定的有关待遇。

主动加强与驻外使领馆、中国贸促会驻外代表处等驻外机构的联系,充分发挥驻外机构与驻在国政府、商务机构、商业协会等已经建立起的沟通协作关系,加强合作,努力拓展涉税信息服务渠道。同时,还可对驻外机构的商务参赞进行税务培训,使搜集和反馈企业在国外涉税问题的双向渠道更畅通、反映的问题更准确。

此外,加强投资目的国税收制度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相关国家的税收信息,编写统一完整的境外投资税收指南,帮助纳税人系统性的了解与熟悉境外税收环境。定期组织“走出去”企业进行涉外税收业务培训,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和通讯技术,将企业的办税人员、财务主管人员和具体从事国际税收的管理人员,建立沟通渠道,让企业办税人员直接向税收管理人员咨询税收政策和疑难问题,增强了工作的时效性、互动性、和谐性。

加强税务部门与“走出去”企业沟通,互通联系电话和网址等联系方式,并确保联系渠道的畅通。利用互联网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提供集约化的纳税辅助、税收法规查询、涉税友情提醒、受理举报投诉等服务,促进办税质效提高和税收成本降低。税务部门应建立专门的税务宣传和咨询体系,为“走出去”企业开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定期提供“ 风险预警服务”、网上辅导服务、提供法律援助等,为即将准备境外投资的企业提供税收协定介绍、外国税制翻译等订制服务,提高海外投资企业的办税水平,减少纳税风险。

(四)健全税收效能体系,强素质促发展

组建专业化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各级税务机关以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为基础,成立国际税收管理“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并抽选从事国际税收的业务骨干,组成“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专门班子,与反避税工作一道,形成专业化的管理组织体系,做到管有其门,事有其人。强化税务人员涉外税收政策自身业务技能的学习,提升涉外税管员对综合疑难问题的处理能力,解决征管效能问题。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是提升征管效能的有效途经。强学习,通过学习和组织高端技术培训,增强涉外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细考核。通过建立细化的绩效管理目标,按照科学分类、以岗定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形成人有其岗、岗有其责、人尽其职、岗赋绩效工作氛围。岗位职责明确、执法程序规范、监督考核严格、过错追究到位的绩效考核是提升征管效能的唯一手段。健全部门协税护税制度,建议由政府牵头,联合发改委、外经贸、商务、银行、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成立“走出去”企业公共服务高层互联互动平台,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定期交换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参考文献:

1.税总发[2015]6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 做好税 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2. 国税发[201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

3. 帮助走出去企业应主动作为   《中国税务报》2015.6.26 

4.走出去企业如何破解三大税收难题 《中国税务报》2015.5.22

【责任编辑:曹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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