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新华学苑 » 财税新知 » 正文
资讯

税收筹划不可不学,哪三类业务可递延纳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20  浏览次数:260788
核心提示:学们,税收可递延纳税的有以下三类,希望大家学懂记牢: 第一类: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转换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学们,税收可递延纳税的有以下三类,希望大家学懂记牢:

第一类: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转换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依据该条规定,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土地转换业务,可采用递延纳税处理。

这类业务在美国也可享受不予确认税收规则,即我国的递延纳税规则。美国税法将这类业务称为强制转换交易,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转让资产不是出于自己的商业需要,而是为了配合政府城市规划等公益需要,被迫转移营业地点。对于这种情形下发生的资产转让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纳税人有理由获得国家的税收宽免。


第二类:企业重组业务

20094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这份文件中规定,符合条件的重组业务可申请递延纳税。值得指出的是,整个文件中都没有出现递延纳税这一用语,而是用的特殊税务处理这一表述。财税[2009]59号规定了两种税务处理作法,即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后者又可细分为分期纳税作法和递延纳税作法。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和以资产向境外出资业务可申请分期纳税处理,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这四项业务可申请递延纳税处理。

符合条件的重组业务适用递延处理,是各国的通行作法。这项税收政策的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或减少税收对资本自由流动的妨碍,这是美国的观念。除了前述理由外,德国还提出另外一个政策理由,即鼓励小企业做大做强。德国鼓励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整体改建成法人形式的公司制企业,鼓励企业之间的合并收购,推动企业做强做大,故此要求税收政策不得妨碍上述投资重组行为。


第三类:划转业务

201412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这份通知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这条规定描述的税收结果显然也属于递延纳税作法。在发达国家的所得税法中,对于企业集团都设有合并纳税制度安排,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资产转移按合并纳税制度进行税务处理。而我国在2008年修订企业所得税法时,并没有设置合并纳税制度,这一现状导致了集团成员企业之间发生的资产转移业务就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独立交易进行税务处理。集团成员企业之间进行的资产转移业务显然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如果税收上不考虑这两类业务在性质上的区别,税收势必会妨碍我国企业集团做大做强。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关于划转递延纳税规定就是为了消除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一制度设计上的弊病而产生的。

以上是递延纳税规则在我国适用的主要情形,和美国、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税制相比,我国递延纳税规则适用范围还相当地狭窄有限,递延纳税规则促进投资重组的作用在我国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如投资和企业重组税收政策,虽经近几次的调整放开,但截止目前还是不允许个人投资者采用递延纳税规则。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现行的投资重组税收政策,无异于杀鸡取卵,特别是在目前的经济运行状态下,亟待破解这一税收政策顽疾。

亟需突破的另一块递延纳税规则适用范围是清算业务。假设一个人投资者投资设立企业,出资是一幢价值100万元的房地产。若干年后,企业清算,假定当初投资的房地产发生了较大的增资,现在是200万元,那么投资者清算企业时,假设不考虑其他税收因素,单就取回这幢房地产这一项业务来说,需要承受的税收负担就有40万元,其中:企业层面缴税25万元,股东层面缴税15万元。清算业务也是递延纳税规则亟需涵盖的业务领域,国外发达国家都有类似的制度安排,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