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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30  浏览次数:180234
核心提示: 不应让房地产税承载过多的政策目标,房地产税只是一个普通税种,要按照其税制的本身特点规律,结合国情,积极稳妥地推进。最近
   不应让房地产税承载过多的政策目标,房地产税只是一个普通税种,要按照其税制的本身特点规律,结合国情,积极稳妥地推进。

最近有消息说,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正内部征求意见并不断完善。

对房地产税改革,不同的人从不同视角赋予了不同的期许,如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缓解贫富差距等等。这些愿望,无形中让房地产税承载了不少的改革目标。然而,多种改革目标叠加,反倒可能让房地产税改革踯躅不前。

自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个人住房商品化以来,我国的房价涨势明显。尽管政府多次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但是调控政策常因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而时松时紧。例如近来,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不少地方放松了调控,致使有的地方房价出现较大涨幅。其实,房价较快上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土地资源有限。在庞大的人口面前,有限的资源决定了土地供应乃至住房供应,始终处于紧张状态。在这样一种国情和大背景下,房价上涨是趋势。那种将个人住房纳入房地产税征收范围,以为利用房地产税改革遏制房价上涨的想法,并不太切合实际。

近些年,由于财力逐级上收,不少地方政府陷入财力紧张的窘境。另外,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推进,中央与地方面临利益再调整。出于地方财力的考虑,一些地方希望房地产税能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2011年,重庆、上海相继试点开征个人房产税。几年下来,此项税收收入占当地财政收入的比重很低,远不如卖一块地带来的收入多。以此推断,房地产税对地方政府而言,只是一个小税种。即使将个人住房纳入未来房地产税征税范围,房地产税也很难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是不争的事实。当前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政策工具是个人所得税。尽管个人所得税收入近些年有较大增长,但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却并未得到根本性缓解。在收入分配调节机制起不到有效作用时,收入分配差距往往会演变成财富分配差距。房地产税是对财产的征税,因此可归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政策工具。不过,假如房地产税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占比较小,房地产税就很难发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更何况,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另外两个主要税种,赠与税和遗产税,近期还看不出要开征的迹象。所以,在没有其他缩小社会财富分配差距的有效政策工具的情况下,单凭房地产税单打独斗,其效果是有限的。

此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财产的积累以及个人公民意识的增强,房地产税这个关系到许多家庭切身利益的税种,将不得不面对社会大众的民意诉求。比如,征收房地产税可能预示着地方政府必须改进公共服务的提供质量,房地产税收入如何有效使用并保证不被浪费,等等。这些诉求,不能说没有合理的成分,它们也必然是房地产税改革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总之,为便于房地产税改革的顺利实施,我们不应抱着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让其承载过多的政策目标,这样反倒会增加改革的难度。从这个意义上看,将房地产税归位于一个普通税种,按照其税制的本身特点、规律,结合国情,积极稳妥地推进,才是可取的选择。

(浙江省诸暨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陈耕 傅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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