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成都成广实业公司是青白江区的一家建材经销商,3月份出售了总金额为152万余元的钢材给成都中普实业公司。但双方的合作到后来出现了不愉快。同年9月,成广公司以“尚有82万余元货款拒不给付”为由,将中普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在法庭上,成广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双方的供货协议、钢材送货单及收条,以及对方7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据等等。而中普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则是成广公司开具的全额销售发票。
原告成广公司认为:在与中普公司的交易过程中,我们应对方的要求,先向中普公司出具了发票,然后再去催收货款。目前尚有82万余元货款一直没有支付。在买方市场中,顾客就是上帝,先出具发票是商界常见的操作手法,所以具体在本案中,发票不是付款的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发生货物买卖的数量和金额,公司没有收到中普公司的现金付款,而发票是在收款之前开具的,因此不能做证据。
被告成都中普实业公司则辩称:余下的82万余元货款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证据就是这3份全额的销售发票,成广公司已为我们出具了全额的销售发票就是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发票在手就是中普公司已付清货款的凭证。
有发票在手就等于支付了货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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