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家好,请问为公司现在自查补缴2012-2014年增值税等问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销项税:食堂每年消费煤约50吨,按同期售煤价格290.48元/吨,少计收入14,524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税14,524元,补交增值税2,469.08元。
(2)进项税转出:用于不动产铁塔涉税金额1,203,797.47元,进项税204,645.57元。如何做会计分录?是直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收入帐还需要做吗?
专家回复:
1、食堂消耗的煤如果是自产的在增值税上属于视同销售,如果是外购的做进项转出。在所得税上因所有权没有转移,不属于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专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核心是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要从企业内部转到外部。
税法规定增值税有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其中之一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因此如果煤是你公司自产的视同销售,是外购的话需要进项转出。
政策依据:
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等
借:在建工程(存货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存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公允价+销项税额)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商品(货物成本)
查补以前年度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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