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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改变收入性质巧妙减少营业税支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2  浏览次数:973
核心提示:改变收入性质巧妙减少营业税支出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某宾馆将其所属的一栋饭店出租,该饭店的产原值为500万元。职工李某经过竞标,以年租金50万元获得6年的承租权。根据双方事先约定,李某在财务上独立核算,享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针对出租饭店这项业务,该宾馆每年应缴纳的税款如下:应缴纳营业税=50×5%=2.5(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应缴纳房产税=50×12%=6(万元);该宾馆共应缴纳税款=2.5+0.25+6=8.75(万元)。

  筹划方案:该宾馆可以要求李某既不办理独立营业执照,亦不办理税务登记证,同时也不签订租赁合同,每年按时把原来的“上交租金”改为“上交管理费”,把饭店视作该宾馆的内设机构,即仍以宾馆的名义对外经营饭店,那么宾馆收取李某房屋租金部分的房产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就可以免除,只负担房产原值部分的房产税,而此时房产税也以“管理费”形式上交给宾馆,这样宾馆承担的税负就大大降低了。

  进行上述筹划方案的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且不办理税务登记证,而作为企业的内设机构来处理,那么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属于租赁行为(这一点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有区别的)。所以,李某是该宾馆的内部职工,如果该宾馆把李某经营的饭店作为内设机构来处理,在李某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情况下,是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

  筹划后,由李某承担的房产原值部分房产税以“管理费”形式上交给宾馆,该宾馆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房产税,该房产税=[500×(1-30%)×1.2%]=3.36(万元),比筹划前少缴纳税款5.39万元(8.75-3.36)。

  因此,对于那些企业内部职工在本企业从事的营业行为,企业可以将其设置为内设机构,在依法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既可以免除营业税纳税义务,又可以降低其他部分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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