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8月31日发布《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取消了代开普通发票所需付款方相关书面确认证明等相关资料,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
因此,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即,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购买不动产或租赁不动产方)对所购买不动产或租赁不动产的名称、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