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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和答疑: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是否有变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3  浏览次数:736
核心提示: 答: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涉及大量自然人纳税人的申报缴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
        答: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涉及大量自然人纳税人的申报缴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地税机关继续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

    因此,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8月31日发布《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取消了代开普通发票所需付款方相关书面确认证明等相关资料,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
    因此,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即,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购买不动产或租赁不动产方)对所购买不动产或租赁不动产的名称、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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