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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房屋如何缴纳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6  浏览次数:540
核心提示:问:房屋属于固定资产范畴,在全面营改增试点之前未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
 问:房屋属于固定资产范畴,在全面营改增试点之前未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房屋是否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由此可见,房屋并不在该固定资产范围之内,所以,你公司销售使用过的房屋不能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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