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新闻 » 财经资讯 » 正文
资讯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11  浏览次数:653
核心提示:(一)设定权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
 


(一)设定权

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法律保留)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行政处罚、许可、强制设定权的对比表】


 

行政处罚(1996

行政许可(2004

行政强制措施(2012

强制
执行

法律

行政法规

N-限制人身自由

N-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

地方性法规

N-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查封场所、设施、财物以及扣押财物

×

地方规章

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

省规章可以

×

×

部门规章

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

×

×

×

(二)设定程序要求

起草

1)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2)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评价

1)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价→不适当的,及时修改废止
2)实施机关:可以评价,并向设定机关报告意见;
3)相对人:可以向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