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新闻 » 纳税服务与观察 » 正文
资讯

公司计提的折旧费用是否应当纳税调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14  浏览次数:5795
核心提示:问题描述: 某上市公司2005 年以1 470万元的价格受让市区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 年。随后,公司在该土地上建
 

 问题描述: 上市公司2005 年以1 470万元的价格受让市区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 年。随后,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了营业大楼,发生建筑支出相关费用8 130万元。2005年底竣工后,该公司包括支付的土地价值在内计入固定资产共计9 600 万元。公司将这9 600万元固定资产按20年计提折旧。请问该公司计提的折旧费用能否全额税前扣除? 问题答复:
2008年1月1日前的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因此,该公司将土地价值一并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不正确的,应将土地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内均匀摊销。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屋、建筑物等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可按竣工使用时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并计提折旧。房屋的折旧年限为20年。

  因此,该公司将土地和房屋一并计入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应按上述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