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第四款规定:“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转让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使用权但并未转让其所有权的行为应该征收增值税,而对转让其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