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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01  浏览次数:54784
核心提示: 提问: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简易项目,公司想要甲供材,之前营业税时,房开企业甲供材,需要缴纳材料款的营业税5%,
       提问: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简易项目,公司想要甲供材,之前营业税时,房开企业甲供材,需要缴纳材料款的营业税5%,现在营改增后,这种甲供材还需要格外缴纳税款吗?有相关的文件吗?

  专家回复:

  我公司2017年收到2016年开具的费用发票,该费用2016年底没有预提,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这么处理是否合理?2017年账务处理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现金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在2017年进行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表中将该费用作为2016年度的费用。请问该项处理是否正确?

  专家回复:

  1、处理正确,具体依据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对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在汇算清缴时,可以调减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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