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28号】的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应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列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并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费用,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服务收入。如外商投资性公司按服务发生的实际费用确定总收费额,以比例分摊方法确定每一子公司的应付数额,其总收费额=实际发生的费用/(1-营业税税率-核定利润率),分摊比例按接受服务的子公司间总投资额、注册资本、销售收入资产等参数项确定。
(二)关于投资费用和损失。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所发生的投资决策、投资利息、投资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投资费用和投资损失应单独归集,不得作为营业费用和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向子公司分摊。
(三)关于代垫费用。外商投资性公司代表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与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服务,并代子公司支付各项服务费用的,投资公司可按上述分摊费用的比例,采取成本分摊的方法向子公司收回该代垫费用,且该费用不作为投资公司的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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