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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9  来源:江西国税  浏览次数:16148
核心提示:问: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问: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要特别注意前提,资产重组多次转让后必须是“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视为“一并转让”,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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