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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08]7号: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如何交个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4  浏览次数:833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但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征免税问题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2008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题做了一步明确。

    一、高级专家的范围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这一条规定了 《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高级专家的范围

    二、免征个税政策口径标准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条主要是对高级专家取得收入征免税的明确。也就是说界定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标准,其中免征个税的主要是指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种收入,不属于免征个税范围,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自行申报

    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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