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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十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823
核心提示: 文号: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0-24

                               
        第十五条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l0日、l5 日、l个月或者l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l个月或者l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l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l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本条释义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本条是纳税期限、申报纳税期限、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修改之处是在纳税期限中增加了“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将申报纳税期限从“10日”延长至“l5日”。
   
       纳税期限是指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纳税期限与具体的税种形式和应纳税额的大小有关,一般由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未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以确定。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期限。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纳税期限可以是l日、3日、5日、lO日、l5日、l 个月或者l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按次纳税。与原条例相比,本条增加规定了“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以适应有些纳税人的特殊需要。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l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原条例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是每月10日前,这与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时间重合,留给纳税人的申报时间有限,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普遍采取现场申报方式,临近申报期结束时,申报大厅排队现象较为突出。为了缓解申报压力,减少排队等候时间,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本条将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l5天。
   
      3.纳税人以1日、3日、5日、l0日或者15日为l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l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与纳税人以l个月或者l 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不同的是,以l日、3日、5日、l0日或者l5日为l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首先应当预缴税款,而后是在纳税期限所在月份的次月l日起l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从原条例“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改为“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需比照纳税人的规定。同理,对于纳税期限和申报纳税期限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不需要比照。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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