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细则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与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相对比,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变化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1.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2.增加了差额征税项目扣除凭证管理的规定,明确营业税扣除有关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将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调整的规定增加到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
4.增加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的免税规定;
5.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的规定;
6.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l5日;
7.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8.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
9.删除了旧营业税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新营业税实施细则少了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等文字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