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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5  浏览次数:268
核心提示:【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1997]45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7-8-11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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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法规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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