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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再次调整进口废铜最低含铜量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5  浏览次数:536
核心提示:【注:根据《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废铜进口加强管理的通知》(署税[2000]519号),本文自2000年9月5日全文失效。】

                              
文号:税价[1997]21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7-8-7  失效日期:20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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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废铜进口加强管理的通知》(署税[2000]519号),本文自2000年9月5日全文失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总署价格信息中心(广州):

  我司《关于重新确定进口废铜最低含量的通知》(税价〔1997〕29号)下发执行以来,各关加强了对废铜的审价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最近,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后的含铜量标准与实际进口状态出现一定差异。经向有关部门调查,并征求总署价格中心、有关海关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意见,现决定对进口废铜的最低含铜量标准再作以下调整:

  一、废旧电缆最低含铜量为35%;

  二、废旧电线最低含铜量为25%;

  三、废旧电机最低含铜量为10%;

  四、废旧五金杂件最低含铜量为8%。

  各关在现场审价中如遇废电器及废旧五金杂件混杂情况,难以区分商品性质和确定含铜量,审价部门应与监管查验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验货,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含铜量标准,同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下达〈关于海关参考价格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税〔1996〕219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报总署审价办备案。

  此项调整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重新确定进口废铜最低含量的通知》(税价〔1997〕29号)即日废止。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价格中心。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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