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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5  浏览次数:289
核心提示:【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7]1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7-4-23  失效日期: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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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凡经过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联合年检合格,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1995年9月30日以前地方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的项目和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地方审批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核通过的项目),在1996年度内未完成投资总额内进口原材料和设备的,其免税进口期限一律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

  凡1997年联合年检不合格的外商投资项目,在1996年度内未完成投资总额内进口原材料和设备的,一律从1997年1月1日起按法定税率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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