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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1997年调整进出口税率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5  浏览次数:286
核心提示: 【注: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9号公告),本文自2004年8月25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署税[1996]114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6-12-31  失效日期:200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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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9号公告),本文自2004年8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决定,1997年调整进出口税则的部分税目和税率,取消部分商品的出口税率,并同时对实行暂定税率的进口商品品种和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4个税号商品的进口税率(详见附件一)和124个税号的税目(详见1997年版税则)。

  二、取消14个税号商品的出口税率(详见附件二),增加2种稀有金属的出口税率并对铅矿砂等4种商品实行出口暂定税率(详见附件三)。

  三、继续对部分生产设备及原材料等商品实行进口暂定税率(详见附件四、附件五)。

  附件四中执行暂定税率的生产设备,只是其归类税号商品范围的一部分,在技术规格和用途上都有严格规定。操作时,凡H883参数库中商品编号的附加号(第9位号码)为5年商品,在经关税部门依据本通知审核后,征减免税方式输入4(特案),并输入应执行的暂定税率。

  附件五中的商品可直接在H883参数库中执行暂定税率,但其中所列杀虫剂、杀菌剂,仅限于计委配额内进口的零售或非零售包装的该类货品,其他进口的杀虫剂、杀菌剂,均不得享受暂定税率。

  五、按现行减税政策进口实行暂定税率(包括关税配额内税率)的商品,一律不得在暂定税率(包括关税配额内税率)的基础上再减税,可选择按法定税率减税后的税率和暂定税率(包括关税配额内税率)两者中的低税率执行(增值税按政策规定办理)。

  以上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海关于12月31日前在当地对外公告(公告稿详见附件七,公告内容包括附件一至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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