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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5  浏览次数:316
核心提示:【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5]7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5-8-23  失效日期: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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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国内柴油短缺,为保证国内供应,经国务院批准,对1995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柴油,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对1995年1月1日以后出口柴油已经予以退税的外贸企业,其所退税款从该外贸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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