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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9  浏览次数:281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4]5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8-25  失效日期: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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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 经研究, 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但下列货物除外:
 
  (一)原油;
 
  (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三)糖。
 
  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视同内销, 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 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 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应计入产品或成本处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 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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