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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9  浏览次数:265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发[1994]3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2-18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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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增值税征税办法,合理地处理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和出口转内销货物(以下简称“内销货物”)1994年期初库存货物已征税款的扣除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必须对1994年期初库存内销货物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做到帐物相符。并要将已征增值税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记帐。
 
  二、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内销货物,须按照我局国税明电[1993]70号文件的法规办理。
 
  三、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
 
  四、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所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应按照1993年的法规从出口退税款中抵减。
 
  五、外贸企业将库存的内销货物,在1994年出口的,须将已分离的相应的成本和已征税额转入单独设置的记载1993年库存货物的《库存出口商品帐》并填写《1993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按我局国税明电[1994]18号文件的有关法规办理。
 
  六、外贸企业将库存的出口货物在1994年内销的,须按我局国税明电[1993]70号文件的有关法规将已征税款从存货中分离出来,记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其成本应记入内销帐,并按新税制的法规征税。
 
  以上法规请遵照执行。有关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情况,请在1994年4月底以前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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