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9  浏览次数:289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发[1994]9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1  失效日期:2006-4-30
—————————————————————————————————————————————————————————————————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西安、武汉、哈尔滨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近接九龙海关九关函[1994]32号文“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门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称,九龙海关所辖部分业务关(处)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有关负责人发生变动和新增部分对外办公网点,需相应变更原备案的印章印模。现将该文及所附新的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印章和签名的印模转发给你们,请依此做好九龙海关出门货物报关单的审核工作。
 
  附件:
 
    1.九龙海海关函[1994]32号文
 
  2.文锦渡等十五个关(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签名印模(略)
 
  附件: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我关所辖部分业务关(处)办理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关(处)长及科长已调整岗位,以及部分新开业务网点已对外办公,原备案的名单有所改变。现将我关现行办理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海关印章及关(处)长、科长印鉴印模(详见附件)重新报送你局,请及时印送各有关税务机关(我关不再分送)。上述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印章、印鉴,我关已于94年3月1日起全面正式起用,原我关报你局及送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的所有印章、印鉴印模同时作废。
 
  特此函告
 
  印模附件:文锦渡海关、皇岗海关、蛇口海关
 
  沙头角海关、罗湖海关、南头海关、
 
  沙湾海关、布吉海关、大鹏海关、
 
  惠州港海关、机场海关、笋岗海关、
 
  九龙海关驻惠东办事处(惠东办)
 
  九龙海关驻邮局办事处(邮办处)
 
  九龙海关经济特区业务处(上步业务处)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