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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318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2]42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2-5-17  失效日期:2011-3-1【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

文号:国税函[2002]42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2-5-17  失效日期: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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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3月1日起全文失效。】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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