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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367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2]1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2-1-16  失效日期:2003-6-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文号:国税函[2002]1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2-1-16  失效日期:20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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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本文自2003年6月1日起全文失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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