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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335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1]11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7-18  失效日期:2006-3-30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

                 文号:财税[2001]11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7-18  失效日期:200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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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本文自2006年3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企业缴纳的数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在规定返还额度以内的部分全部返还,超过额度的部分不予返还。

  三、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数控机床企业名单及年返税款额度、数控机床产品目录按附件1、附件2执行。

  四、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1.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2.数控机床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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