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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341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发[2000]13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7-19  失效日期:2006-4-30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文号:国税发[2000]13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7-19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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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下发以后,一些部门反映豆粕免税对国内的油脂行业及大豆种植有较大影响。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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