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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336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字[2000]4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3-31  失效日期:2003-1-30【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

文号:财税字[2000]4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3-31  失效日期: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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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用于数控机床产品的开发。

  二,企业缴纳的数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在规定返还额度以内的部分全部返还,超过额度的部分不予返还。

  三,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机床企业名单及年返还税款额度,数控机床产品目录按附件一,附件二执行。

  四,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二,数控机床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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