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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285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0]16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3-7  失效日期:2011-1-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文号:国税函[2000]16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3-7  失效日期: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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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本文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据新闻出版署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在执行中将电子出版物排除在软件范围之外。为统一增值税政策,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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