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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1  浏览次数:343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5]1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1-24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

                               文号:财税[2005]1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1-24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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