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发[1999]13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7-21 失效日期:2006-4-30
——————————————————————————————————————————————————————————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精神,现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发[1999]13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7-21 失效日期:2006-4-30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