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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6  浏览次数:346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9]4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4-30  失效日期:2003-1-30【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9]4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4-30  失效日期: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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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农膜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3号)规定,对1999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钾肥、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如何办理免税手续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进口单位需同时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及外经贸部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化肥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海关在核准两证所注明的进口数量一致的情况下,予以免税放行。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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