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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1  浏览次数:409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0]8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9-21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

                               文号:财税[2000]8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9-21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近年来,证券市场迅速发展,股盘扩大,交投活跃、股票交易量大幅增加,证券交易印花税手续费增长较快。鉴于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由计算机系统进行扣缴处理的,需要付出的代征费用相对较少,因此,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从2%调整为1%。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只能用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业务相关的开支以及财税部门的网点建设、税务征收电子化建设、税务宣传与培训等项目,不得用于财税部门及职工的奖金、集体福利等支出。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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