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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6  浏览次数:385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1998]70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12-1  失效日期:2006-4-30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文号:国税函[1998]70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12-1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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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法规了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生产中标的机电产品,实行出口退税的管理办法,但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中标的机电产品,符合法规条件的,如何处理未予明确。经研究,现法规如下:

  对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中标机电产品,可按出口产品进行管理,即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1999年开始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具体办理退税(免)申报所需凭证,以及审核审批程序等事项,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一九九八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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