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6  浏览次数:384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发[1998]12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8-11  失效日期:2009-1-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发[1998]12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8-11  失效日期:2009-1-1
—————————————————————————————————————————————————————————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现行增值税法规法规,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法规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一、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销售旧货(不在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四、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