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6  浏览次数:307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8]8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7-29  失效日期:2008-1-31【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8]8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7-29  失效日期:2008-1-31
—————————————————————————————————————————————————————————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9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5%返还的办法。具体返还手续,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下载附件]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