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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沙渔业进口渔用化工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396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8]10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6-30  失效日期:2011-2-21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8]10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6-30  失效日期: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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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农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对南沙渔业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进口渔用化工原料,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照顾。现通知如下:

  一、对1998年南沙渔业进口2万吨、1999年至2000年每年进口3万吨以内的渔用塑料原料(聚乙烯、聚丙烯),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优惠照顾。对超出上述额度进口的部分进口原料,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返还。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文件的有关法规执行。

  二、上述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照顾的进口化工塑料原料,只限于南沙渔业专用,不得倒卖、串换或挪作他用,如违反此项法规,按《海关法》第三章第四款的有关法规惩处。

  三、具体监管办法和审批手续由海关部署另行法规。

  四、本通知执行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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