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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326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8]7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5-12  失效日期:2003-1-30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
                     文号:财税字[1998]7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5-12  失效日期: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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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底以前,对部分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由财政给予返还的政策,返还的税款用于数控机床产品的开发。

  二、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机床企业、年返还税款额度及数控机床产品目录按附件一、附件二执行。

  三、企业缴纳的数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在规定返还额度以内的部分全部返还,超过额度的部分不予返还。

  四、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19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附件:一、数控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二、数控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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