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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490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发[1997]44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7-7-31  失效日期:2006-4-30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

                     文号:国税函发[1997]44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7-7-31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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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据各地反映,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当时受诸多因素影响,印制质量方面的问题较多,随着库存时间的延长,目前,部分票面的防伪标记已显示不清,防伪效果逐渐减弱,全国已发生数起伪造1994年版专用发票骗税的案件。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从1998年起全国统一作废1994中版专用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 l1日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1994年版专用发票。
  
  三、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限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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