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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335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发[1996]31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6-5-31  失效日期:2006-4-30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
                      文号:国税函发[1996]31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6-5-31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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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法规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法规的所有条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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