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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368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1996]26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6-5-20  失效日期:2012-1-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

                  文号:国税函[1996]26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6-5-20  失效日期: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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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0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法规,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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